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,许某(mǒu)多次在某市场购入母猪肉,通过剔除(tīchú)肥肉,涂抹牛血等方式将猪肉伪造成牛肉和(hé)牛腩。随后低价销往(xiāowǎng)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的牛肉或猪肉批发、零售摊贩处。
在某次销售假牛肉时,许某(xǔmǒu)被执法人员当场(dāngchǎng)抓获。经查证,许某销售金额达39万元,从中获利约6万元。案发后,经专业机构鉴定(jiàndìng),其销售的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成分,无任何牛源性成分。
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(xǔmǒu)在生产、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(wěilièchǎnpǐn)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并处罚金(chǔfájīn),追缴其违法所得。
食品安全无小事,诚信经营是根本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(bànlǐ)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解释(jiěshì)》中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”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(chǎnpǐn)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本案中,许某将(jiāng)营养价值相对较低、肉质较差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的方式伪造成(chéng)牛肉对外销售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,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在此,法官(fǎguān)提醒:
应把好进货渠道关(guān),保障产品质量,始终牢记诚信是经营生命线,切勿因贪图小利(xiǎolì)而触碰法律红线。
若发现类似“以假充真”情况(qíngkuàng),可通过保留购物凭证、拍照留证等方法(fāngfǎ)留存证据,维护个人合法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
第一百四十条(tiáo) 生产者、销售者在产品(chǎnpǐn)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(yǐjiǎchōngzhēn)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(jīné)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(èrshíwànyuán)的,处二年(èrnián)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(bǎifēnzhīwǔshí)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(èrbǎi)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(mòshōu)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(guānyú)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解释》
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”,是指在产品中掺入(cànrù)杂质或者(huòzhě)异物(yìwù),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,降低、失去(shīqù)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假充真”,是指以不(bù)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(xíngwéi)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(tiáo)规定的“以(yǐ)次充好”,是指以低等级、低档次产品(chǎnpǐn)冒充高等级、高档次产品,或者以残次、废旧零配件组合、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(xíngfǎ)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不合格产品(chǎnpǐn)”,是指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
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,应当委托法律(fǎlǜ)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(zhìliàngjiǎnyàn)机构进行鉴定。
来源(láiyuán):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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