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(yìnfā)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(yǒuxiàngōngsī)、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核(guǎnghé)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建筑(jiànzhù)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(guójì)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电力规划设计总院、中国核电发展中心:
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(fǎ)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我局制定(zhìdìng)了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2025年4月(yuè)28日
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(dìyītiáo) 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,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(shìchǎngzhìxù),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,保障核电工程质量,促进(cùjìn)核电产业(chǎnyè)协调健康发展,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核电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(běn)办法适用于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工作,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、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(BOP)工程。
第三条(dìsāntiáo)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,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,维护(wéihù)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履行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,主要负责以下工作:
(一)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(zhèngcè);
(二)组织建立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体系;
(三)批准(pīzhǔn)核电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四(sì))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(五)批准核电工(gōng)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(táibān)价格调整系数;
(六)监督检查核电工程定额有关工作(gōngzuò);
(七)其他(qítā)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,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(gōngzuò)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。秘书处(mìshūchù)设在(shèzài)中国核电发展中心,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(chéngdān)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(gōngzuò)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组织编制核电工程概算定额(dìngé)、预算定额;
(二)组织编制(biānzhì)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(三)定期组织收集核电(hédiàn)工程人工(réngōng)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,测算价格调整系数;
(四)负责核电工程定额软件(ruǎnjiàn)的开发、应用和推广工作(gōngzuò),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;
(五)承办(chéngbàn)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(xiāngguān)单位,按照定额总站(zǒngzhàn)的统一规范要求,分别承担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,具体工作如下(rúxià):
(一)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和(hé)材料,协助定额(dìngé)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;
(二)定期收集并提供(tígōng)其管理范围内的(de)有关核电工程人工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;
(三)提出定额制修订建议(jiànyì)。
第八条 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编制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。
(一)工作准备(zhǔnbèi)。定额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组织成立编制(biānzhì)组,拟定工作大纲,明确编制原则依据、主要内容(nèiróng)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、编制组人员与分工、进度安排等。
(二(èr))编制初稿。编制组深入定额使用(shǐyòng)单位了解情况、广泛收集数据,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,应进行(jìnxíng)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,并形成相应报告,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。
(三)征求意见。定额总站(zǒngzhàn)(zǒngzhàn)组(zǔ)织(zǔzhī)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。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,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各有关单位意见。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,形成定额送审文件。
(四)技术审查。中国核电(hédiàn)发展中心组织(zǔzhī)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会议,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。
(五)批准发布。定额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(xíngchéng)定额报批文件,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(fùhé)后,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。
第九条 为适应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在核电(hédiàn)(hédiàn)工程(gōngchéng)建设中(zhōng)的应用,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。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评估,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。
第十条 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,及时提出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(cáiliào)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(tiáozhěng)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,由(yóu)定额总站公布实施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,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。
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(fēnzhàn)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,由(yóu)所在单位保障工作经费,不得另行收取费用。
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能源局(jú)批准后(hòu),由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(jú)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印发〈核电(hédiàn)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(dìngé)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能科技〔2016〕140号)同时废止。
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(yìnfā)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(yǒuxiàngōngsī)、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核(guǎnghé)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建筑(jiànzhù)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(guójì)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电力规划设计总院、中国核电发展中心:
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(fǎ)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我局制定(zhìdìng)了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2025年4月(yuè)28日
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(dìyītiáo) 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,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(shìchǎngzhìxù),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,保障核电工程质量,促进(cùjìn)核电产业(chǎnyè)协调健康发展,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核电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(běn)办法适用于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工作,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工程、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(BOP)工程。
第三条(dìsāntiáo)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,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,维护(wéihù)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履行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,主要负责以下工作:
(一)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(zhèngcè);
(二)组织建立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体系;
(三)批准(pīzhǔn)核电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四(sì))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(五)批准核电工(gōng)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(táibān)价格调整系数;
(六)监督检查核电工程定额有关工作(gōngzuò);
(七)其他(qítā)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,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(gōngzuò)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。秘书处(mìshūchù)设在(shèzài)中国核电发展中心,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(chéngdān)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(gōngzuò)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组织编制核电工程概算定额(dìngé)、预算定额;
(二)组织编制(biānzhì)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(三)定期组织收集核电(hédiàn)工程人工(réngōng)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,测算价格调整系数;
(四)负责核电工程定额软件(ruǎnjiàn)的开发、应用和推广工作(gōngzuò),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;
(五)承办(chéngbàn)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(xiāngguān)单位,按照定额总站(zǒngzhàn)的统一规范要求,分别承担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,具体工作如下(rúxià):
(一)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和(hé)材料,协助定额(dìngé)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;
(二)定期收集并提供(tígōng)其管理范围内的(de)有关核电工程人工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;
(三)提出定额制修订建议(jiànyì)。
第八条 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编制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。
(一)工作准备(zhǔnbèi)。定额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组织成立编制(biānzhì)组,拟定工作大纲,明确编制原则依据、主要内容(nèiróng)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、编制组人员与分工、进度安排等。
(二(èr))编制初稿。编制组深入定额使用(shǐyòng)单位了解情况、广泛收集数据,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,应进行(jìnxíng)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,并形成相应报告,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。
(三)征求意见。定额总站(zǒngzhàn)(zǒngzhàn)组(zǔ)织(zǔzhī)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。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,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各有关单位意见。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,形成定额送审文件。
(四)技术审查。中国核电(hédiàn)发展中心组织(zǔzhī)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会议,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。
(五)批准发布。定额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(xíngchéng)定额报批文件,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(fùhé)后,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。
第九条 为适应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在核电(hédiàn)(hédiàn)工程(gōngchéng)建设中(zhōng)的应用,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。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评估,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。
第十条 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,及时提出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(cáiliào)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(tiáozhěng)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,由(yóu)定额总站公布实施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,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。
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(fēnzhàn)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,由(yóu)所在单位保障工作经费,不得另行收取费用。
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能源局(jú)批准后(hòu),由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(jú)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印发〈核电(hédiàn)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(dìngé)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能科技〔2016〕140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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